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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勒网】灭火救援设施知识点总结!

2022-04-12

今天给大家分享建筑灭火救援设施的相关考点!


一、消防电梯


1. 设置场所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3)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5)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6)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2. 设置数量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1台消防电梯。


3. 设置要求


1)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3)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5)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6)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7)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8)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4. 消防电梯前室


1)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相关规定。

  • 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剪刀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2.4m。

  • 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4)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规范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 消防电梯井


1)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二、消防车道


1. 设置场所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2. 设置要求


1)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3)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两边建筑外墙间距>4m+5m,且应满足防火间距有关要求)

  •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5)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6)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三、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


1. 设置场所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设置要求


1)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2)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4)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直升机停机坪


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2、设置要求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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